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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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意见和要求,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最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发布实施。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上市条件、退市制度以及其他风险警示(ST)制度。

修订背景

本次修订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的依据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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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新《上市规则》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上市条件:新《上市规则》第3.1.2条对上市条件进行了修订,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市值退市指标:新《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指标,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原《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三)项继续执行。

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新《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9.3.7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时上市公司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适用第9.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4年为首个适用的年度。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

新《上市规则》第9.8.1条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来说:

第(七)项: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适用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司。对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司,同样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待满足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该项其他风险警示撤销条件后可向上交所申请撤销。

第(八)项: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

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1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情况.

新老规则衔接

为了保证规则修订的平稳过渡,上交所对新老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衔接安排。除特别说明的条款外,上交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7号)同时废止。

总结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上市规则》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中,第9.8.1条详细规定了其他风险警示的具体情形及适用标准。这些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标签: 风险